规费
新北市政府殡葬管理处自3月20日起,有关新冠肺炎确诊亡者于本市殡仪馆设施之使用及服务措施回复一般规定。 国立空中大学办理【112年礼仪师专业教育顺练】第1梯次、第2梯次报名简章。 台北市殡葬管理处提供8日内火化规费优惠试办方案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如何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范围进行较为清晰的法律界定。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简称《北高商标指南(2019)》)中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含义进行了明确。 《北高商标指南(2019)》第7.1条规定,商标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1)申请注册与不同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2)申请注册与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3)申请注册与他人除商标外的其他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4)申请注册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5)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缺乏正当理由的
一般来说,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2、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 3、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
外资公司(生产类)注册登记1、所需材料如下:1)外国公司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公证件(注:复印后公证)或原件;2)离岸公司所在地政府对该公司出具的信誉良好之证明原件1份(不属 1)外国公司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公证件(注:复印后公证)或原件; 2)离岸公司所在地政府对该公司出具的信誉良好之证明原件1份(不属离岸公司则不需此项); 3)外国公司银行(为境外银行)资信证明原件3份;(此件可与前述第2条证明一并办理)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拟设外资生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1份和一寸免冠照片8张; 5)拟设外资生产公司名称字号5个以上; 6)拟设外资生产公司经营范围; 7)拟设外资生产公司注册地址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产权人签章)、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厂房平面图等。 以上文件中文翻译稿(注:需盖翻译公司印章)。 7)外汇登记和银行开户:五个工作日; 8)税务登记及发票:十五个工作日(需由税务局勘察场地及税务培训后)
新闻描述: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强化施工扬尘管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与卫生标准。经调研测算,我们调整了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现予以发布,请贯彻执行。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强化施工扬尘管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与卫生标准
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批准孝感市孝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 拍卖 方式出让 5(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凡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手续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拖欠土地出让金等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个人,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完毕之前,该企业(包括其控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新设企业)或个人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新闻稿-遗产税没有全部缴清,也可以先办理不动产的公同共有继承登记喔! 遗产税没有全部缴清,也可以先办理不动产的公同共有继承登记喔!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1条之1规定,继承人有2人以上时,可以向国税局申请按法定应继分缴纳部分遗产税后,申请核发不动产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转证明书,先行办理不动产的公同共有继承登记,以免因逾期未办理继承登记,遭地政机关列管及加收规费,且列管15年仍未申请登记而遭径行移至财政部国有财产署公开标售。 该局指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1条之1规定,继承人有2人以上,必要时可以在缴纳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按法定应继分分单缴纳部分遗产税,缴清本身应继分分单之遗产税款后,即可核发不动产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转证明书,再向地政机关办理不动产的公同共有登记。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过世,尚有配偶A君及育有B君、C君、D君及E君等4名子女,继承人共5人,甲君遗产税应纳税额为100万元,缴纳期限为103年9月10日,因继承人间尚有纷争未解决,无法一次缴清遗产税,为避免因逾期未办理不动产的继承登记而遭地政机关列管及加收规费,A君本人可以在103年9月10日的缴纳期限前先向国税局申请分单缴纳部分遗产税,按A君应继分(1/5)计算分单之遗产税额为20万元,A君在缴纳20万元后,即可向国税局申请核发不动产公同共有同意移转证明书,据以向地政机关办理不动产公同共有继承登记,但就其余分单差额80万元部分,仍为连带债务,且在全部应纳税额还没缴清前,不可以办理遗产分割登记或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登记
(一)逾期不为总登记之土地申报登记者,加征登记费二分之一。 (二)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之权利人及义务人,不于订定契约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为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或设定典权登记者,每逾一个月应纳登记费一倍之罚锾,以纳至二十倍为限。 (三)继承登记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之,声请逾期者,每逾一个月处应纳登记费额一倍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倍
现行条文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之删除,自公布日施行。 前项公布日于现行条文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指定之事业、团体或个人应于指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或许可之期间内者,该指定之事业、团体或个人得申请终止办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于终止办理时,应退还已缴规费。已办理完成者,亦得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