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判决离婚确定、调解或和解离婚成立或其他离婚以生效者:当事人之一方或双方(如无上列申请人请时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三)受委托人(协议离婚具有正当理由经户政事务所核准者)
(二)判决终止结婚:当事人之一方或双方(双方均不申请时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双方当事人终止结婚,应同时到场向户政机关办理登记,以正确户籍资料。
(一)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及判决确定证明书或经法院核定之调(和)解笔录。
(一)终止结婚协议书、终止结婚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正本)、调解笔录或和解笔录。
(二)线上申请:经法院调解、和解离婚成立或裁判离婚确定者,亦可透过线上申请。
(二)线上申请:经法院调解、和解离婚成立或判决离婚确定者,亦可透过线上申请。
(一)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办理(以登记日为离婚生效日)。
(二)判决离婚:得以当事人之一方为申请人(以法院判决确定日为离婚生效日),并应于事件发生或确定后30日内为之。
(三)经法院核定之调(和)解离婚:得以当事人之一方为申请人(以法院调(和)解日为离婚生效日)并应于事件发生30日内为之。
(四)大陆离婚者: 1、协议离婚:大陆地区婚姻登记机关核发之离婚证,并经海基会验证。 2、法院民事调解离婚:大陆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收受该民事调解书送达凭证(或离婚调解书生效证明),并经海基会验证。另民事调解书送达凭证以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期为准,如双方签收日期不同,则以后签收之日期为准。 3、法院民事判决离婚:大陆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经海基会验证并经我国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定书及确定证明书。
(五)换发国民身份证规费50元(补发国民身份证规费200元)。
(一)终止同性结婚: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办理(以登记日为终止同性结婚生效日)。
(二)终止同性结婚者,其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登记,可沿用现行登记作业办理。
(三)换发国民身份证规费50元(补发国民身份证规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