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法无据
基本案情:2015年3月29日,原告袁某与被告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聘用袁某为汽车驾驶员,用工期限三年,月工资3400元。2016年1月,公司安排袁某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袁某为吉安市某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限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 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某发出辞退信,以袁某在入职时未向公司说明本人为被法院执行的失信人员为由,解除了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王大爷和王大娘膝下仅有一子小王,小王在结婚以后与王大爷和王大娘分开居住生活。随着二老年龄越来越大,身体状况也日渐愈下,身边需要有人照顾,便于儿子和儿媳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儿子与儿媳答应由其二人照顾二老的日常生活起居,与二老居住在一起,负责二老的生养死葬等一切事宜,二老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协议签订之后,二老便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小王名下
用人单位分立,是否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011年3月,徐某进入某机械制造A公司工作,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A公司因业务变化以分立方式临时成立某贸易B公司和某技术开发C公司,此后A公司注销。 徐某作为原A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在B公司成立后即被安排至B公司工作,由B公司管理、缴纳社保费、发放工资
“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生活中,人们往往都不会去做诸如此类得不偿失、作茧自缚之事。然而,却有这样一类人,他们或图一时之便、或贪一己私利,心存侥幸、私搭违建,以为“捡了便宜”。殊不知,这样自作聪明,其实就是在给自己“挖坑”,到头来“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甚至可能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申请人夏英(化名)原系被申请人兰州海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自2006年8月至2013年6月一直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主要在财务处负责开票、统计工作。在工作期间,申请人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依法依约完成了各项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