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
河青新闻网讯 近日沧州市海兴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对一起家暴案件的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海兴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据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往往一言不合被申请人便对申请人暴力威胁申请人不堪忍受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离婚但被申请人拒不离婚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第12221479号“新笑傲江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03月0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完美世界(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于2015年03月20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金庸先生小说作品名称《笑傲江湖》的商品化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答辩称:笑傲江湖并非独立词汇,也不是始于金庸先生著作《笑傲江湖》,笑傲江湖与金庸先生的著作未形成固定的、唯一的对应指向关系
对合同纠纷的判决结果起决定性意义的关键法律点是什么呢? 案件简介:再审申请人青海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建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ji人民法院(2019)青民终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案情分析:原判决依据本案的事实认定刘建明借用中太公司的资质对本案工程进行施工,临峰公司与刘建明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判决由临峰公司直接向刘建明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并无不当。原判决按照《建筑工程决(结)算书》中确认的税金数额扣除税金,并无不当,临峰公司关于原判决扣除税金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制度。一方面,财产保全制度可以防备被申请人转移、规避财产,另一方面,财产保全制度中不可避免存在滥用诉权、恶意通过财产保全损害他人利益之情形。为此,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011年1月1日,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刘某在申请人处工作后,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安排被申请人刘某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了培训,并支付了2万元的培训费用。双方还自愿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为5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江西金牛陶瓷申请破产 2018已有近10家陶企破产! 9月3日晚,一知情人士向记者爆料,江西金牛陶瓷申请破产,并已经由当地政府接管。 9月4日这个消息传开,并在陶瓷圈开始发酵。相关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江西金牛陶瓷的老板于9月2日向政府申请,9月3日对外宣布破产消息,当天下午3点金牛上高工厂停产
申请人夏英(化名)原系被申请人兰州海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自2006年8月至2013年6月一直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主要在财务处负责开票、统计工作。在工作期间,申请人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依法依约完成了各项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作出前,因生产或者生活的迫切需要,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先行给付诉讼请求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或者立即实施或者停止某一行为。 对下列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比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的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