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和其他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民事再审申请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法人或其他组织用) 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地址。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号民事 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X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选择填写) 附:本再审申请书副本 份(再审申请书副本分数应当按当事人人数提交) (应当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李英华律师,民商律师网主办律师,民商法学研究生,北京市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15年律师执业经历,办理大量的民商事调解及诉讼案件
第13942894号“铃声多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王媛媛(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2016年07月18日,北京多宝灵动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计算机及手机应用软件的研发及销售企业,其与百度开发者、安卓市场、华为开发者联盟、小米应用商品等多个移动应用平台均有所合作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019年5月20日,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墨盒337调查案作出终裁,肯定了行政法官根据我应诉企业动议,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相关涉案产品不侵权的初裁,并终止该案调查程序。通过积极应对,广东纳斯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珠海塞纳打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天威公司、中山研拓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江西新余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应诉企业在墨盒337调查案应对中取得胜利。 2018年3月29日,应佳能公司、佳能(美国)公司等企业申请,ITC决定对我输美墨盒及其组件发起337调查
法律是维护道德的底线,如果突破了底线作为社会个体存在的人就会没有了下限,而之所以想写这样一篇说明性的文章,是自媒体平台的泛滥与普通用户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所造成的信息差而引发的。最近被网上热搜的一件事“150碗扣肉事件”,让众多网民口诛笔伐。而引用罗翔老师的一句话,“真正的自律的自由,而不是放纵的自由“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申请人:路某,男,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潇潇,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琳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