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
本案中,申请人之妻陆翠奎在发生死亡事故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不能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申请人提出陆翠奎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的再审申请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相关民事权益可另循法律救济途径解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闭某A
刑事回避申请书怎么写(范本) 据了解被申请人与本案是联系密切。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回避。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回避事由,具体如下: 首先,对于办案人员与本案相关人员有特定关系的,应当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0号)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乔丹”商标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之一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最高法为此明确,外国自然人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予以保护,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1月14日,最高法发布了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行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其中,第22批指导性案例包括3件知识产权案例和1件国家赔偿案例
第13196240号“黄鹤楼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晋江黄鹤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5类寻找赞助、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于2015年4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4月6日。2015年7月10日,该商标被武汉市黄鹤楼公园管理处(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申请人对“黄鹤楼YELLOW CRANE TOWER及图”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提要] 黑龙江首例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申请强制医疗案日前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开庭审理。郑某的代理律师对检察机关也给予了肯定:“该案办案程序规范,注重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本报讯(记者韩兵 通讯员滕飞) 黑龙江首例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申请强制医疗案日前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开庭审理
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申请人不享有权利时,申请保全他方财产就是错误的,并可能造成另一方的财产损失。比如,错误扣押运输工具会减少运输收益;错误冻结资金会影响企业生产。因此,申请保全错误,给他方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105、106号公告(受送达人:山东万贯旋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万贯旋压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卜祥英诉被申请人山东万贯旋压技术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105号)、陈继春诉被申请人山东万贯旋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106号),因前期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申请人卜祥英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被申请人给予补缴2009年10月至今各类社会保险金;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15年1-3月份工资分别为2662.9元、1756.9元、2357.09元,另外公司少补保险差额625元,共计7401.89元;3、请求因被申请人原因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个月×2488元/月=24880元。以上各项合计32281.89元。申请人陈继春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被申请人给予补缴2009年10月至2018.3月各类社会保险金;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工资共计16600.08元;3、请求因被申请人原因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9个月×1248元/月=11232元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