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关于谢xx投诉举报南充xx公司产品外包装上虚假宣传办理情况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因申请人不服南充市高坪区xx局作出的举报回复书,此举报回复是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的答复和解释,不具有权益性,因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