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使本府及所属机关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之普通工友(以下简称工友)转任技术工友(以下简称技工)有一致性之规范,以激励士气,并促进其提升服务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机关之工友转任技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各机关间连续服务满五年,且未受记过以上处分。
(二)最近五年平均考核分数达八十分以上。
(三)具备工作所需之技术专长,且经各机关考验合格。
工友实际担任技术性工作,且具有证照或经公民营机构认证技术训练合格者,不受前项年资之限制。
三、各机关有工友转任技工之职缺时,应将该职缺内容及办公地点等资讯,公告于本府网站五日以上,并办理公开征选及面试。
四、过去五年内,曾自愿移拨或配合各机关调派工作地点,至现职以外之本府及所属机关服务者,应予特别给分。
五、工友转任技工之公开征选及面试,各机关得于每年年终工友考核办毕或依实际需要办理之,并应设评审小组,依评分标准(如附表)评审之。前项评审小组置委员三人至五人,由各机关首长指派担任之。
六、各机关前点之评审结果应签请本府核定后,始得办理转任,并应副知本府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