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立医院应列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
按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所定之公务机关,系指依法行使公权力之中央或地方机关或行政法人。
次按卫生福利部各医院组织准则、荣民总医院组织通则、台北市立联合医院组织规程等规定,公立医院属于政府机关为医疗业务所设立之医疗组织,其实际所从事工作不限于单纯之医疗业务,尚有配合政府政策推动执行,从事公共卫生行政、办理医疗保健有关之“给付行政”业务,以增进公共及社会成员利益,以达成国家任务之行为。
再按政府资讯公开法(以下简称政资法):“本法所称政府机关,指中央、地方各级机关及其设立之实(试)验、研究、文教、医疗及特种基金管理等机构。”故公立医院为政府资讯公开法所称之政府机关。
公立医院在个资法上之属性应与政资法相同,且公立医院亦行使部分之公权力行为,故属个资法上之“公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