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征机关人员对于纳税义务人之所得额、纳税额及其证明关系文据以及其他方面之陈述与文件,除对有关人员及机构外,应绝对保守秘密,违者经主管长官查实或于受害人告发经查实后,应予以严厉惩处,触犯刑法者,并应移送法院论罪。

前项除外之有关人员及机构,系指纳税义务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合伙人、纳税义务人之继承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监察机关、受理有关税务诉愿诉讼机关以及经财政部核定之机关与人员。

稽征机关对其他政府机关为统计目的而供应之资料,并不泄漏纳税义务人之姓名者,不受保密之限制。

政府机关人员对稽征机关所提供第一项之资料,如有泄漏情事,比照同项对稽征机关人员泄漏秘密之处分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