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游乐设施应领得杂项执照,由具有设置机械游乐设施资格之承办厂商施工完竣,经竣工查验合格取得合格证明书,并依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投保意外责任险后,检同保险证明文件及合格证明书,向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申领使用执照;非经领得使用执照,不得使用。
机械游乐设施经营者,应依下列规定管理使用其机械游乐设施:
二、应依中央主管建筑机关指定之设施项目及最低金额常时投保意外责任保险。
三、应定期委托依法开业之相关专业技师、建筑师或经中央主管建筑机关指定之检查机构、团体实施安全检查。
四、应置专任人员负责机械游乐设施之管理操作。
五、应置经考试及格或检定合格之机电技术人员,负责经常性之保养、修护。
前项第三款安全检查之次数,由该管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定之,每年不得少于二次。必要时,并得实施全部或一部之不定期安全检查。
第二项第三款安全检查之结果,应申报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处理;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得随时派员或定期会同各有关机关或委托相关机构、团体复查或抽查。
第一项、第二项及前项之申请杂项执照应检附之文件、图说、机械游乐设施之承办厂商资格、条件、竣工查验方式、项目、合格证明书格式、投保意外责任险之设施项目及最低金额、安全检查、方式、项目、受指定办理检查之机构、团体、资格、条件及安全检查结果格式等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定之。
第二项第二款之保险,其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中央主管建筑机关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