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视察小组进行前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访查及访谈时,得经机关同意下使用录音(影)、摄影器材;机关如不同意时,应以书面载明具体理由通知外部视察小组。
外部视察小组为前项录音(影)、摄影时,应征得当事人之同意。
外部视察小组进行前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访谈时,机关人员仅得监看而不与闻,且不得迳予录影及录音。
外部视察小组进行前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由收容人提供书面意见时,机关人员不得阅读其内容。
外部视察小组进行前条第一项各款行为时,如有事实足认有妨害机关秩序或安全之虞者,机关得限制或中止其行为,并以书面载明具体理由通知外部视察小组。
外部视察小组接获第一项或前项之书面通知后,如不同意机关之作为者,得请机关长官处理;机关长官不为处理或外部视察小组对机关长官之处理仍有意见时,外部视察小组得送请监督机关处理回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