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某独立机关之首长,以代表该机关名义,发表逾越其职务分际之谈话,是否有公务员服务法第4条第2项之适用?
甲说(否定说):按公务员服务法第4条第2项规定“公务员未得长官许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机关名义,任意发表有关职务之谈话”,系指非机关之首长,又未经该机关首长之许可,迳以私人或代表机关之名义,任意发表有关职务之谈话而言。题设之机关首长,既系该机关之代表人,亦即为该机关之长官,其以代表该机关之名义,所发表之谈话,纵使逾越其职务之分际,除构成其他违失咎责外,应无本条项之适用。
乙说(肯定说):该独立机关,如有上级机关,则该机关之首长,未得上级机关首长之许可,径行以代表该机关之名义,发表逾越其职务分际之谈话,仍应有本条项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