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研请〔1989〕86号关于已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研)请〔1989〕86号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能否累计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又指出: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
稽征机关人员对于纳税义务人之所得额、纳税额及其证明关系文据以
稽征机关人员对于纳税义务人之所得额、纳税额及其证明关系文据以及其他方面之陈述与文件,除对有关人员及机构外,应绝对保守秘密,违者经主管长官查实或于受害人告发经查实后,应予以严厉惩处,触犯刑法者,并应移送法院论罪。 前项除外之有关人员及机构,系指纳税义务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合伙人、纳税义务人之继承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监察机关、受理有关税务诉愿诉讼机关以及经财政部核定之机关与人员。 稽征机关对其他政府机关为统计目的而供应之资料,并不泄漏纳税义务人之姓名者,不受保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