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契约
二、住宿优惠-校外住宿:符合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或大专校院弱势学生助学计划助学金补助资格之学生,若于校外住宿,符合申请租金补贴之条件且检附相关文件,依其所在区域补贴校外住宿租金每月2400元至3600元。(教育部111年10月6日修正发布) (1)申请日期:即日起自112年3月20日前,向学校主动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文件:校外住宿租金补贴申请书1份【必备】、租赁契约影本1份【必备】、建物登记第二类誊本1份【必备】※具低收、中低收身份者,应检附“(中)低收入户证明”※第1学期已申请并符合弱势助学生助学资格者,应检附“3个月内户籍誊本(仅需个人及家庭应计列人口资料)”※第1学期未申请弱势资格学生,则需另提供符合弱势助学资格相关文件
门牌整编证明(门牌证明)要如何申请?应备何文件? 一、台北市政府为了便利民众,鼓励机关使用免书证免誊本方式,以减少门牌证明书的核发,如果您仍需要用到门牌证明书,也可以带以下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户政事务所提出申请: (一)建物所有权证明文件(或6个月内建物誊本)或有效期限内租赁契约。 (四)门牌证明书1张规费是20元。 二、如果您现在的户籍就在那个房子里,上面的证件中建物所有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契约不用带,直接带身份证、印章(或签名)、规费就可以了;如果您是利害关系人,直接带利害关系证明文件正本、身份证、印章(或签名)、规费即可办理
若想在澳洲租屋,是否该签租赁契约以保障自身权益? 由于租赁关系易产生许多争议,故最好仍以书面契约为之,以避免纠纷,就契约书而言,可使用昆士兰州印制的标准租赁契约书。 若与人分租一间房屋,但合租人却因故不续住,可否不缴纳该合租人之部分租金?可否再找人合租? 通常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可就个人所享有的租赁权利比例,负担租金,但若契约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则此时,出租人有权向剩余合租人催缴全额租金
不定期租赁之承租人“违反法令”得终止租约,所指为何? 不定期的不动产租赁关系,出租人要终止租约、收回房屋不易,而土地法第100条、第103条均有“承租人为违反法令之使用”的终止租约条款,而什么是违反法令使用呢? 例如实务上常见的,住家用改成营业用、加盖雨遮违建等等,也是违法,但一般人好像不会觉得这有多严重也满习惯的,所以是违什么法?要多严重才算?是个重要的问题。 须致“危害于公共安全”或“违反公序良俗”,始可谓“违反法令之使用” 实务见解认为,所谓的“违反法令之法用”,于土地法第100条情形而言,系指承租人以房屋供违反法令使用,于第103条的情形而言,则系指承租人以基地或基地上之房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且致“危害于公共安全”或“有违反公序良俗”之情形。 如果承租人以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但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违反公序良俗,就没有土地法第100条、103条的适用
土地基本数据库电子资料流通收费标准(108年1月28日) 土地复丈费及建筑改良物测量费收费标准(103年5月8日) 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权利书状及申请应用地籍资料规费收费标准(103年3月17日) 1.地政士开业及变更登记申请书。 2.地政士或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证书及其影本各一份。 3.身份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一、本件不动产查封时,据在场第三人徐千倪表示其为承租人,该屋是向债务人承租,供其与家人自住使用,租金每月33000元,租赁契约未包含车位。在场第三人表示该标的无漏水及非自然死亡之情形。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桥分局访查,自外观看尚未发现有足以影响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辐射屋、地震受创、严重漏水、火灾受损、建物内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有卷附新北市警察局板桥分局函覆房屋现况调查表可稽
停用公告-本府为维护资讯安全需要,订于108年11月15日下午17时30分至同日21时办理网络设备维护,办理期间本市“全国地政电子誊本”、“电传资讯”、“地政资讯互联网服务”、“便民查询”、“全方位地理资讯”及“基隆市地政e快查”等系统暂停服务,造成不便,敬请见谅。 内政部修正“不动产说明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应记载事项第二点,自中华民国109年5月1日生效。 内政部修正“成屋买卖契约书范本”第1条(买卖标的)之附件1建物现况确认书
大学刚毕业的小明,在公司附近租了一间小套房,跟房东签约1年,没想到才住不到3个月,房东就说他准备把房子卖掉,已经找到买主了,要求小明限期搬走,小明可以不搬吗?康钰灵律师分析,小明跟房东签了1年的租约,依据《民法》第425条第1项,在租约还没到期以前,纵然房东将房屋所有权让与给第三人,这个租赁契约对于第三人仍继续存在。但须注意的是,如果与房东间的租约超过5年而未经公证或者是未定期限的租约,就不适用这个规定。律师也提醒民众,很多人租房子就直接在合约末签名处签名,等到有争执了,去翻阅租约,才发现当中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要后悔也来不及
想立遗嘱但怕之后有纠纷,所以想做遗嘱公证,公证要找谁? 家里的长辈想要预立遗嘱,但担心以后会有纠纷,所以想要一并公证。遗嘱要公证的话要去找谁?可以找律师公证吗?还是要找公证人?法院的公证人或民间的公证人都可以吗? 遗嘱有很多法定的方式[1],如果长辈想要选择公证遗嘱的方式,依据民法规定,必须指定2人以上的遗嘱见证人,在公证人面前口头陈述遗嘱的意思,由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经过见证人认可后,记上年、月、日,由公证人、见证人和遗嘱人一起签名[2]。 因此,从条文可以知道,公证遗嘱要找公证人,而不是律师
㈠、称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租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约,民法第421 条第1 项定有明 文。是承租人除无法处分租赁物外,其能本于占有人之地位享有对于租赁物之使用权,并得借此利用租赁物为任何经济行为,反之,出租人则享有租金收入之利益,双方互蒙其利 。换言之,当租赁契约成立时,除契约或法律有特别约(规 定)定外,原由出租人享有之使用收益权即得由承租人享用 ,不应受限制,始符合契约自由之精神,亦能使租赁物发挥最大之经济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