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黄倩琪自2014年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成为澳门执业律师,于2015年加入“黄显辉律师事务所暨私人公证员”,现任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于2020年1月获广东省司法厅授予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律师执业资格,担任人和启邦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澳门律师。2022年10月获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并在人和启邦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担任粤港澳大湾区律师
不定期租赁之承租人“违反法令”得终止租约,所指为何? 不定期的不动产租赁关系,出租人要终止租约、收回房屋不易,而土地法第100条、第103条均有“承租人为违反法令之使用”的终止租约条款,而什么是违反法令使用呢? 例如实务上常见的,住家用改成营业用、加盖雨遮违建等等,也是违法,但一般人好像不会觉得这有多严重也满习惯的,所以是违什么法?要多严重才算?是个重要的问题。 须致“危害于公共安全”或“违反公序良俗”,始可谓“违反法令之使用” 实务见解认为,所谓的“违反法令之法用”,于土地法第100条情形而言,系指承租人以房屋供违反法令使用,于第103条的情形而言,则系指承租人以基地或基地上之房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且致“危害于公共安全”或“有违反公序良俗”之情形。 如果承租人以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但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违反公序良俗,就没有土地法第100条、103条的适用
但是我们一般经常会碰到的优先承买权,不外乎是以上所举例的这几种,试举一例来说明如何应对法院的来函,请看以下示范: 这个案例明显就是法院要问有没有,基地出卖的优先承买权(土地法第104条第1项)、耕地租卖的优先承买权(土地法第107条第1项),这种情况通常会发生在法院要拍卖土地了,但发现土地上有建物的时候,依据刚刚说的法律关系,法院有通知优先承买权人的义务,但是法院不确定这个优先承买权存不存在,如果存在,也不知道该通知谁的时候,就会以这种形式的文件向可能是优先承买权人的人问问看,所以在这个时候,我们只要将房地两者间的法律关系,向法院做陈报,就可以了。请看以下律师帮帮忙的状纸范例: 壹、陈报事项为上开当事人强制执行事,撰拟民事陈报状: 五、陈报人有土地法第104条(或107条)的优先承买权: 相信看到这里,会知道,如何说明房地两者间的法律关系才是能否主张优先承买权的重点,也因为每件案例不同,不能一体适用,避免给了错误资讯,欢迎点选网页的联络资讯,我们会尽快为您提供服务及解答。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部长陈红河答复质询。(图片来源:越通社) 政府副总理郑廷勇就国会代表和选民关注的有关自然资源与环境领域的问题作出补充说明。 关于固体废物处理问题,陈红河指出,目前需要的是合乎越南实际情况的废物处理技术,因为越南的固体废物与世界的完全不同
民间机构开发经营观光游乐设施、观光旅馆经中央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者,其范围内所需之公有土地得由公产管理机关让售、出租、设定地上权、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合作经营、信托或以使用土地权利金或租金出资方式,提供民间机构开发、兴建、营运,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及地方政府公产管理法令之限制。 依前项让售之公有土地为公用财产者,仍应变更为非公用财产,由非公用财产管理机关办理让售。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对于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经该管区内民意机关同意,并经行政院核准,不得处分或设定负担或为超过十年期间之租赁
离岛重大建设投资计划所需用地,属公有土地者,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办理拨用后,订定期限以出租、设定地上权、信托或以使用土地之权利金或租金出资方式,提供民间机构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或地方政府公产管理法令之限制。 离岛重大建设投资计划属交由民间机构办理公共建设者,其所需用地属私有土地时,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民间机构与土地所有权人协议以一般买卖价格价购,协议不成或无法协议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办理征收;于征收计划中载明以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合作经营、出租、设定地上权、信托或以使用土地之权利金或租金出资方式,提供民间机构开发、兴建、营运,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或地方政府公产管理法令之限制。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县(市)政府为因应民间机构投资离岛重大建设取得所需土地,得选定适当地区,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径行办理区段征收;区段征收范围确定后,经规划为因应民间机构投资之土地得预为标售,不受平均地权条例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五条之二之限制
提醒今年度地籍图重测区内的乡亲们,近期收到地籍调查通知书,请尽速拆阅,并依据通知书上所载时间、地点,携带身份证、印章及通知书到场会同指认界址,并在调查表上签章。 依据土地法第46条之2规定,地籍调查时,如果您没有到场指界,而邻地所有权人有到场指界,那么,相邻土地经界位置将以邻地所有权人指界为准。 而且,依土地法第46条之3规定,没有来指界的所有权人,在重测结果公告期间是不得声请异议复丈
内政部就征收补偿费因待解释未依限发放,征收有效之规定违宪? 解释文: 土地征收,系国家因公共事业之需要,对人民受宪法保障之财产权,经由法定程序予以剥夺之谓。规定此项征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并应于相当期间内给予合理之补偿。被征收土地之所有权人于补偿费发给或经合法提存前虽仍保有该土地之所有权,惟土地征收对被征收土地之所有权人而言,系为公共利益所受特别牺牲,是补偿费之发给不宜迁延过久
公示送达本县107年度金宁乡后盘村段、东洲村段、昔果山段、湖下村段、榜林村段、湖尾村段等地籍图重测区,地籍调查通知无法投递土地权利人清册。 公告:公示送达本县107年度金宁乡后盘村段、东洲村段、昔果山段、湖下村段、榜林村段、湖尾村段等地籍图重测区,地籍调查通知无法投递土地权利人清册。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条
公示送达本县107年度金宁乡后盘村段、东洲村段、昔果山段、湖下村段、榜林村段、湖尾村段等地籍图重测区,地籍调查通知无法投递土地权利人清册。 公告:公示送达本县107年度金宁乡后盘村段、东洲村段、昔果山段、湖下村段、榜林村段、湖尾村段等地籍图重测区,地籍调查通知无法投递土地权利人清册。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