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
为充实佳里、学甲、将军、七股、西港、北门等6行政区超过16万市民的艺术文化服务,市府提出“盐分地带文化中心”新建计划,并拟请中央予以政策及经费支持,9/7于黄市长偕同文化部李次长、郭国文委员至大北门区核心的佳里区域现勘后,文化部同意支持市府办理先期规划费用。市府文化局将据此启动办理先期规划,“盐分地带文化中心”设置地点暂未定。 文化局表示,政府重大建设都须先进行先期规划,市府及文化部也都同意,将依先期规划内容评估最适合的场址
台北市政府于2018年5月同意财团法人台北市都市更新推动中心担任实施者,同年11月7日进行“忠孝怀生公办都更案”最优投资人评选作业,经过激烈较劲,最后由从未参与过公办都更的富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获选为最优投资人,并于2018年12月13日顺利完成签约。 本基地范围内有一栋4层楼合法建筑物共计13笔建号,坐落于22、22-2地号,楼地板面积为1189.50平方米,建物所有权人均为私有,共计14人,其于土地均作为停车场临时使用。 本案更新单元范围包括台北市大安区怀生段二小段5-4、5-13、8、9-2、22、22-2、23、23-1地号,共8笔土地,面积共2120㎡,基地大部分属公有土地,台北市/台北市都市更新处为最大地主1423平方米,次为财政部国有财产署43平方米,其于皆为私有所有权人
台东林管处于6月23-26日,连续4天办理“104年度奖励造林讲习训练”,邀请造林、检测等专业讲师说明奖励造林相关法规及造林技术,并前往苗圃及近郊造林地,实地操作、演练检测技术,参训人员来自花莲、台东两县县政府,及两地林管处及各工作站办理奖励造林业务的工作人员,经过4天的训练,参训人员对于相关法规及检测技术更加详熟。 台东林管处表示,奖励辅导造林办法于97年9月5日颁布,凡私有林地、原住民保留地、山坡地范围内之农牧用地,面积达0.1公顷以上者,均可参加奖励辅导造林,依规可申请奖励金及长期低利贷款,并由县府或林管处免费供应苗木。造林地林木经检测成活率达70%以上,每公顷奖励金的额度,第一年为12万元,第2年至第6年,每年4万元;第7年起,每年成活率得扣除自然枯死率2%,第7年至第20年,每年2万元(以公有土地参加造林者奖励金减半发给)
民间机构开发经营观光游乐设施、观光旅馆经中央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者,其范围内所需之公有土地得由公产管理机关让售、出租、设定地上权、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合作经营、信托或以使用土地权利金或租金出资方式,提供民间机构开发、兴建、营运,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及地方政府公产管理法令之限制。 依前项让售之公有土地为公用财产者,仍应变更为非公用财产,由非公用财产管理机关办理让售。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对于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经该管区内民意机关同意,并经行政院核准,不得处分或设定负担或为超过十年期间之租赁
财政部将于近日核释,各级地方政府依据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第9条第1项规定委托公益性质法人兴办之非营利幼儿园,其供园舍、办公、员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 屋,及供幼儿园直接使用、员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适用房屋税条例第14条第4款及土地税减免规则第7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免征房屋税及地价税。但委托机关 如有收取租金、权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征。 财政部说明,因应幼儿教育及照顾法之施行,该部于102年10月9日以台财税字第 10200621790号令核释(如附件),公立幼儿园及属财团法人或财团法人所兴办之私立幼儿园,其房屋税及地价税之征免规定在案
台北市政府为满足台北市民之居住需求及提升都市环境品质,于万华区万大路西侧,兴宁街66巷22弄北侧,及兴宁街66巷东侧所围街廓之低度利用土地,规划兴建总户数200户为原则,高品质、高水准之公共住宅协助市民安居于台北。同时提供复合公共服务机能,结合社会福利设施、公共住宅、邻里商业设施,提供全龄生活环境,改善居住环境品质,有效运用公有土地带动周边低度利用或窳陋地区再发展之契机。 现有基地现供平面停车场使用,三面邻路,南侧对侧为慈济静思堂,西侧对侧邻房为4楼建物,北侧邻房亦为4楼老旧建物,除静思堂外周边建物老旧,绿化植栽严重缺乏有待改善,以此需求及环境条件发想
都市更新仍有许多窒碍难行之处,等待政府修法化解障碍。(本报资料照) 营建署11日举办“政府主导都市更新成果展览”,汇整近十年来政府主导都更案例成果总集与拍摄影像记录演变。营建署表示,修订版《都更条例》草案及《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重建条例》草案,都预定下会期送立院审议,加速解决都更问题
图为国民党产业党部旧址的台北市厚生大楼。(截取自Google map) 行政院党产会调查发现,国民党从国家取得的公有土地面积逾86万平方米,其中以“买卖”方式取得占11%。党产会指出,国民党透过买卖取得的公有土地内,有68%是无须与他人竞购的“让售”方式购入,在让售取得土地中,更有超过7成是在占、借、租用土地后取得申购资格
办理公办都市更新适宜性评估之地区,应符合哪些条件? 依台北市公办都市更新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本府得就下列地区考量实施更新效益,办理适宜性评估后,认有公办都市更新必要,选定为公办都市更新案: 一、配合本府都市再生、社会住宅或产业政策,经本府指定为需配合更新开发的地区。 二、地区范围内公有土地面积达1650平方米以上且占该地区总面积比率达50%以上(其公有土地面积,不包含公共设施用地面积)。 三、经本府公告更新地区范围内整建住宅地区
为使全体国民居住于适宜之住宅,且享有尊严之居住环境需要,中央主管机关应衡酌未来环境发展、住宅市场供需状况、住宅负担能力、住宅发展课题及原住民族文化需求等,研拟住宅政策,报行政院核定。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据中央住宅政策,衡酌地方发展需要,拟订住宅施政目标,并据以研拟住宅计划及财务计划,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中央主管机关应依据住宅政策、衡酌社会经济发展、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产业、人口、住宅供需、负担能力、居住品质、中央及地方财政状况,并参考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住宅计划执行情形,拟订住宅计划及财务计划,报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