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全体国民居住于适宜之住宅,且享有尊严之居住环境需要,中央主管机关应衡酌未来环境发展、住宅市场供需状况、住宅负担能力、住宅发展课题及原住民族文化需求等,研拟住宅政策,报行政院核定。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据中央住宅政策,衡酌地方发展需要,拟订住宅施政目标,并据以研拟住宅计划及财务计划,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中央主管机关应依据住宅政策、衡酌社会经济发展、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产业、人口、住宅供需、负担能力、居住品质、中央及地方财政状况,并参考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住宅计划执行情形,拟订住宅计划及财务计划,报行政院核定。
主管机关为推动住宅计划,得结合公有土地资源、都市计划、土地开发、都市更新、融资贷款、住宅补贴或其他策略办理。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兴办之社会住宅,应每年将经济或社会弱势者入住比率及区位分布,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