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林湘慈/综合报导】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日前接获高雄市左营区李先生来电询问:2010年时曾出售自用住宅,并于办理20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已列报财产交易所得,如再重购自用住宅,是否有相关扣抵规定?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缴纳该财产交易所得部分之综合所得税额,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如重购自用住宅之房屋,其价额超过原出售价额者,得于重购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转登记之年度自其应纳综合所得税额中扣抵或退还,但原财产交易所得已依所得税法规定自财产交易损失中扣抵部分则不在此限。
时逢5月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高雄市国税局特别提醒民众,善用税法规定之各项减免或扣抵规定,将可为您轻松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