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办都市更新适宜性评估之地区,应符合哪些条件?
依台北市公办都市更新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本府得就下列地区考量实施更新效益,办理适宜性评估后,认有公办都市更新必要,选定为公办都市更新案:
一、配合本府都市再生、社会住宅或产业政策,经本府指定为需配合更新开发的地区。
二、地区范围内公有土地面积达1650平方米以上且占该地区总面积比率达50%以上(其公有土地面积,不包含公共设施用地面积)。
三、经本府公告更新地区范围内整建住宅地区。
四、依都市更新条例第6条第7款或第7条划定之更新地区,其范围内土地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