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于近日核释,各级地方政府依据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第9条第1项规定委托公益性质法人兴办之非营利幼儿园,其供园舍、办公、员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 屋,及供幼儿园直接使用、员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适用房屋税条例第14条第4款及土地税减免规则第7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免征房屋税及地价税。但委托机关 如有收取租金、权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征。

财政部说明,因应幼儿教育及照顾法之施行,该部于102年10月9日以台财税字第 10200621790号令核释(如附件),公立幼儿园及属财团法人或财团法人所兴办之私立幼儿园,其房屋税及地价税之征免规定在案。该102年令发布时 尚无依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第9条规定兴办之非营利幼儿园(以下简称非营利幼儿园)案例,然目前已设立之非营利幼儿园共有6家,而现行对于非营利幼儿园实施办 法施行前各地方政府及所属机关委托经营之幼儿园,如委托机关未收取租金、权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于委托经营契约届满前,其房屋税及地价税得适用房屋税条例第 14条第4款及土地税减免规则第7条第1项第5款规定。该部考量采委托办理之非营利幼儿园,与现行地方政府及所属机关委托经营之幼儿园性质类同,且更具公 益性,爰依相同征免原则,于近日发布上开令释,以利遵循。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本次发布之令释其适用对象,限于依非营利幼儿园实施办法 第7条第2项第2款规定,采“委托办理”之非营利幼儿园;如系财团法人依同条款规定采“申请办理”之非营利幼儿园,则可依现行财团法人兴办私立幼儿园之相 关规定,据以认定征免其房屋税及地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