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岛重大建设投资计划所需用地,属公有土地者,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办理拨用后,订定期限以出租、设定地上权、信托或以使用土地之权利金或租金出资方式,提供民间机构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或地方政府公产管理法令之限制。

离岛重大建设投资计划属交由民间机构办理公共建设者,其所需用地属私有土地时,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民间机构与土地所有权人协议以一般买卖价格价购,协议不成或无法协议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办理征收;于征收计划中载明以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合作经营、出租、设定地上权、信托或以使用土地之权利金或租金出资方式,提供民间机构开发、兴建、营运,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或地方政府公产管理法令之限制。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县(市)政府为因应民间机构投资离岛重大建设取得所需土地,得选定适当地区,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径行办理区段征收;区段征收范围确定后,经规划为因应民间机构投资之土地得预为标售,不受平均地权条例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五条之二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