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
土地征收乃政府依公权力之运作,为兴办公益事业需要
土地征收乃政府依公权力之运作,为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基于国家对土地之最高主权,依法定程序,对特定私有土地给予相当补偿,强制取得之一种处分行为。 为规范土地征收作业,确保土地合理利用,并保障私人财产,增进公共利益,于89年2月2日公布制定土地征收条例专法,并于101年1月4日大幅修正市价征收补偿等规定。依本条例规定,土地征收应由需用土地人拟具土地征收计划书向内政部提出申请,经内政部审议核准后交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公告、通知及发放补偿费等作业,俟依法补偿完竣,始能取得其需用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