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具
第10届第3会期第10次会议(事由:一、讨论事项:本院教育及文化、财政两委员会报告并案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修正草案”、委员张廖万坚等18人拟具“文化艺术奖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委员黄国书等21人拟具“文化艺术奖助条例增订第十八条之一条文草案”、委员苏巧慧等21人、委员何欣纯等16人、委员杨琼璎等22人分别拟具“文化艺术奖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委员黄国书等20人拟具“文化艺术奖助条例增订第三十条之一条文草案”、委员林德福等18人拟具“文化艺术奖助条例第九条条文修正草案”、委员张廖万坚等18人拟具“文化艺术奖助条例增订第十一条之一条文草案”、委员许智杰等19人拟具“文化艺术奖助条例删除第三十二条条文草案”、委员张廖万坚等19人拟具“文化艺术奖助条例增订第七条之一及第三十条之一条文草案”案;本院委员林奕华等17人拟具“文化艺术奖助及发展法草案”,请审议案;本院委员曾铭宗等17人拟具“文化艺术奖助条例第二十八条条文修正草案”,请审议案;本院委员谢衣鳯等17人拟具“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修正草案”,请审议案;本院时代力量党团拟具“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修正草案”,请审议案;本院委员吴思瑶等18人拟具“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修正草案”,请审议案等2案。 二、4月30日上午9时至10时为国是论坛时间。 三、5月4日下午5时至6时为处理临时提案时间
行政院会今(24)日通过内政部拟具的“消防法”第9条修正案,全面强化公共安全,明文规定停歇业场所亦应办理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后续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内政部表示,为因应时空环境变迁、建筑物使用形态越趋复杂及近期高雄市城中城及彰化乔友大楼等火灾案例,这次修法明确规定所有歇业或停业场所,亦应办理检修申报。除非建筑物整栋已无使用的情形,因无安全疑虑状况下,在报请所在地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免除,以维护公共安全
立法院第8届第8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3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10月5日、7日(星期一、三) 一、审查105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关于法务部及所属主管收支部分。 10月8日(星期四) 二、审查105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关于考试院及所属主管收支部分。 三、并案审查考试院函请审议及委员蒋乃辛等22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六条及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等2案
会议名称: 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20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20次全体委员会议继续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法草案”、(二)本院民进党党团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法草案”、(三)本院委员陈淑慧等23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四)本院委员徐欣莹等24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四条、第六条及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五)本院委员许忠信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四条及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六)本院委员黄文玲等21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三条条文修正草案”、(七)本院委员孙大千等25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增订第九条之一条文草案”、(八)本院亲民党党团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九条之一及第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九)考试院
(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4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5次全体委员会议一、并案审查(一)委员陈根德等20人拟具“民法增订第一百九十五条之一条文草案”、(二)委员许添财等21人拟具“民法第二百零三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颜宽恒等21人拟具“民法第二百零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徐欣莹等29人拟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陈根德等20人拟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文修正草案”、(六)委员罗淑蕾等26人拟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陈超明等26人拟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文修正草案”及(八)委员尤美女等22人拟具“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及第二百零五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继续审查委员蔡锦隆等21人拟具“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立法院第10届第7会期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第5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审查 (一)行政院函请审议“再生医疗法草案”案。 (二)台湾民众党党团拟具“再生医疗发展法草案”案。 (三)台湾民众党党团拟具“再生医疗施行管理条例草案”案
土地征收乃政府依公权力之运作,为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基于国家对土地之最高主权,依法定程序,对特定私有土地给予相当补偿,强制取得之一种处分行为。 为规范土地征收作业,确保土地合理利用,并保障私人财产,增进公共利益,于89年2月2日公布制定土地征收条例专法,并于101年1月4日大幅修正市价征收补偿等规定。依本条例规定,土地征收应由需用土地人拟具土地征收计划书向内政部提出申请,经内政部审议核准后交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公告、通知及发放补偿费等作业,俟依法补偿完竣,始能取得其需用之土地
上方为会议影片,如看不到影片或听不到声音,可点选下方发言纪录连结,查看会议内容。 (注:发言纪录连结未出现,表示人工作业中,请耐心等候。) 会议名称: 立法院第10届第6会期内政委员会第24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平均地权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审查(一)本院委员蒋万安等16人拟具“劳动基准法增订第四十条之一条文草案”、(二)委员陈怡洁等17人拟具“劳动基准法增订第四十条之一条文草案”、(三)委员林为洲等18人拟具“劳动基准法增订第四十条之一条文草案”、(四)委员林静仪等22人拟具“劳动基准法第四十条及增订第四十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李俊俋等22人拟具“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六)委员钟孔炤等35人拟具“劳动基准法增订第四十条之一条文草案”等6案。 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 、 劳动基准法增订第四十条之一条文草案 、 劳动基准法第四十条及增订第四十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 、 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
第 1 条 本办法依主计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5 条 主计人员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视其情节嘉奖一次或二次: 一、对本机关财务管理,提供改进意见,并经采行。 二、对本机关会计制度实施,提供改进意见,并经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