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具
土地征收乃政府依公权力之运作,为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基于国家对土地之最高主权,依法定程序,对特定私有土地给予相当补偿,强制取得之一种处分行为。 为规范土地征收作业,确保土地合理利用,并保障私人财产,增进公共利益,于89年2月2日公布制定土地征收条例专法,并于101年1月4日大幅修正市价征收补偿等规定。依本条例规定,土地征收应由需用土地人拟具土地征收计划书向内政部提出申请,经内政部审议核准后交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公告、通知及发放补偿费等作业,俟依法补偿完竣,始能取得其需用之土地
【本报讯】行政院会今(21)日通过司法院拟具“勞动事件法”草案,将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赖清德表示,该法的制定是执行总统府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决议,为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的特别法,以期妥适、专业、迅速、有效、平等处理劳动事件,维护劳工法定权益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 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劳动部与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本院委员尤清、苏盈贵、汤金全、穆闽珠、沈智慧、陈进兴、高育仁、周锡玮等四十二人,有鉴于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刑事诉讼法公布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明确朝“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方向调整,其要求通常程序案件于第一审即行合议审判,并须以集中审理、交互诘问方式发件真实,为有效运用诉讼资源,让法院有更多之时间与精神致力于重大繁杂案件之审理,并使已悔过之初犯、犯罪情节非属严重或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之被告可早日脱离诉讼,用启自新,允宜参考八十八年全国司法改革会议所达成“为强化当事人进行主义之配套措施,应扩大运用刑事简易程序并酌采认罪协商求刑制度”之结论,视被告罪行轻重及是否认罪,采行认罪协商求刑制度。爰依此原则,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七编“简易程序”及增订第七编之一“协商程序”与“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七条之二”等相关修正条文草案,是否有当,敬请公决案。
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如下: 本公司年度总决算如有盈余,应先提缴税款、弥补累积亏损,次提存百分之十之法定盈余公积,并依证券交易法规定,提列特别盈余公积,其余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余,由董事会依据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拟具分派议案,提请股东会决议分派股东红利。 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之一规定如下: 本公司股利政策系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并依公司资本及财务结构、营运状况、盈余及所属产业特性及周期等因素所决定,采稳健原则分派,盈余之分派除依前条规定办理外,当年度股东红利之分派,在无特殊情形考量下,以不低于当年度税后盈余50%为原则,其中现金股利之发放将不少于全部股利发放金额之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