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行政院会今(21)日通过司法院拟具“勞动事件法”草案,将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赖清德表示,该法的制定是执行总统府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决议,为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的特别法,以期妥适、专业、迅速、有效、平等处理劳动事件,维护劳工法定权益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

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劳动部与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一)立法目的、适用本法之事件及法律适用顺序。

(草案第1条至第3条、第15条)

(二)各级法院应设立勞动专业法庭或专股,法院处理勞动事件应迅速进行,依事件性质拟定调解或审理计划。

(三)审判权及管辖权、勞工之辅佐人及诉讼代理人、诉讼标的价额核定、裁判费与执行费征收及诉讼救助。

(一)勞动调解之前置、管辖与合并及声请勞动调解之程式。

(草案第16条至第19条、第22条)

(二)勞动调解委员会组成、勞动调解之进行及调解条款之酌定。

(草案第20条、第21条、第23条至第27条)

(三)由勞动调解委员会视为调解不成立及调解不成立之效果。

(一)诉讼程序之进行以一次期日辩論终结为原则。

(草案第32条)

(二)法院之阐明、职权调查证据及证据契约、举证责任之调整及改命补偿以取代一定行为履行。

(草案第33条至第39条)

(三)工会之不作为诉讼、共通基础中间确认之诉、公告晓示制度及依职权宣告假执行。

四、第四章保全程序:不当勞动行为裁决之保全程序、保全事件命供担保之限制,以及特殊類型之定暂时狀态处分。

五、第五章附则:明定本法施行后,法院系属中之勞动事件应适用之程序、已依法定程序进行之行为效力、保全程序、管辖等新旧法适用规定,本法施行细则及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