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汕头市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在对你公司2018年度组织的“汕头市新津河一河两岸景观工程规划设计及相关研究报告、汕头市金平区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作业服务采购项目、汕头市龙湖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采购项目(重招)、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办事处微生物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汕头市金平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

1.有3个项目采购文件设置评标方式及要素时,将投标人所获荣誉、奖项、财务状况等作为评审因素,以上做法,违反了条例第34条、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的相关规定。

2.有1个项目采购文件中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条例第20条、18号令第21条、财库〔2011〕181第3条的相关规定。

3.有1个项目采购文件设置有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评标因素,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该行为违反采购法第22条、条例第20条、18号令第21条、68条的相关规定。

4.有4个项目存在未按规定时间退还保证金的情况,以上做法,违反了财政部18号令第37条、74号令第20条、财库〔2014〕214号第31条的相关规定。

5.采购文件中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已经废止的有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违反了条例第1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