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攻击法条:攻击法条在请求书和无效决定中常用且有攻击性,包括专利法第22条和专利法第23条,即新颖性和创造性法条,无效决定最常用上述两条法条无效专利。
No.2、 辅助法条:辅助法条在请求书和无效决定中常用但攻击性不强,包括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7条第2款、专利法第33条、细则第20条第2款。上述法条在请求书中很常见,但是无效决定往往对上述法条的认定一语带过,难以对专利权造成实质性威胁。
No.3、 闲置法条:除了上述两类法条之外,其余法条在请求书中并不常见,例如专利法第5条、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等,可能在请求书和无效决定中从未出现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