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业余无线电人员及电台管理办法所订定之相关书表及申请流程格式”,并自即日生效。

主旨:公告“业余无线电人员及电台管理办法所订定之相关书表及申请流程格式”,并自即日生效。

依据:电信管理法第51条第2项授权订定之业余无线电人员及电台管理办法(以下同)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21条及第40条规定。

一、“固定式业余电台设置申请书”、“固定式业余电台异动申请书”、“固定式业余电台审验纪录表”及“固定式业余电台设置及审验作业流程图”(第14条、第21条)。

二、“行动式业余电台设置申请书”及“行动式业余电台设置及审验作业流程图”(第15条)。

三、“团体业余电台及呼号指配申请书”(第16条)。

四、“特殊业余电台及呼号指配申请书”(第17条)。

六、“非本国籍人士短期操作业余电台及呼号指配申请书”(第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