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条例规定实施市地重划时,重划区内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沟渠、儿童游乐场、邻里公园、广场、绿地、国民小学、国民中学、停车场、零售市场等十项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沟渠、河川及未登记地等四项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费用、重划费用与贷款利息,由参加重划土地所有权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负担,并以重划区内未建筑土地折价抵付。如无未建筑土地者,改以现金缴纳。其经限期缴纳而逾期不缴纳者,得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重划区内未列为前项共同负担之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于土地交换分配时,应以该重划地区之公有土地优先指配。

依第一项规定折价抵付共同负担之土地,其合计面积以不超过各该重划区总面积百分之四十五为限。但经重划区内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半数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积超过区内私有土地总面积半数之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