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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单元二黎明自办市地重划区”争议不断,其中黎明幼儿园更是发起多次抗争,近日园长林金连惊传骑脚踏车冲撞台中市长林佳龙座车而受伤。到底“自办市地重划”是什么样的制度?为什么会引发争议?法律规范是否有瑕疵造成人民权益受损呢?

根据新闻报导,台中市“单元二黎明自办市地重划区”重划以来争议不断,其中私立黎明幼儿园更是发起多次抗争,不愿加入市地重划,近日幼儿园园长林金连惊传骑脚踏车冲撞台中市长林佳龙座车受到重伤。到底“自办市地重划”是什么样的制度?为什么会引发争议?法律规范是否有瑕疵造成人民权益受损呢?一起来看看吧!

自办市地重划是什么?

根据内政部地政司的定义,市地重划属于“依照都市计划规划内容,将一定区域内,畸零细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换分合,并兴建公共设施,使成为大小适宜、形状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临路且立即可供建筑使用,然后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权人。而重划范围内之道路、沟渠、儿童游乐场、邻里公园等公共设施及工程费用,则由参加重划土地所有权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负担,故是一种有效促进土地经济使用与健全都市发展的综合性土地改良事业。”

而《平均地权条例》第58条规定,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组织重划会实施市地重划,享有贷款、税额、公共设施等等各方面优惠,并由内政部订定发布《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市地重划办法》(下称“奖励办法”),这种由土地所有权人自己申请的市地重划就是“自办市地重划”。

依照《平均地权条例》和“奖励办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必须先发起成立筹备会,再由筹备会成立重划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等,才能开始实施重划,可见筹备会是一切后续程序的开端,具有重要地位与功能,但民国(下同)106年7月修正前的“奖励办法”第8条却规定,只要重划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过半数或7人以上就可以发起成立筹备会,在经过释字第739号解释宣告,该条文没有规定发起人所有土地占重划土地比率,违反正当行政程序而违宪后,才改为“发起人数要超过3/10,且发起人所有的土地面积合计也要超过总重划面积3/10”,才能发起成立筹备会。

根据内政部的定义,市地重划的目的是为了把过于细碎、无法有效率利用的土地整合起来,变成大面积的土地之后,整体再做更有效率的规划和运用,避免个别土地过小而无法有效利用、畸零地妨碍区域整体规划等情形。按照常理推断,如果现实中的运作就像法规原本预设的情形一样,重划的目的都是为了整合大家不能利用的细小土地,重划之后分到的土地也会是更方便、更可以利用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人应该不至于激烈抗争或反对才是。

但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往往发生持有较大面积土地的财团或建商,为了能够利用所有权人不同意重划的土地,而故意将该土地划入重划范围,再找众多人头买一、两坪的土地,取得所有权人资格后,让整体同意重划的土地所有权人数和土地面积达到法规标准,进而达到使原本不同意重划的土地,也被迫一并纳入重划范围的目的。这样的情形合理、公平吗?

权利合理牺牲,还是压迫?

除了黎明幼儿园,南屯天主堂也同样遭遇被迫参与市地重划的困境。将土地妥善利用开发、规划建造公共建设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对社会和民众来说都是好事,即便过程中可能会牺牲少数人民权益,相信在理性协调和合理补偿之下还是能够找到双赢的平衡点。但如果今天是有钱有权的财团或建商等,恶意利用法规逼迫参与土地开发,政府机关又放任不管的话,面对这样的局面,一般小老百姓真的只能用最原始的方式来反抗了。呼吁有关单位尽速检讨相关法规、政策,避免同样憾事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