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划范围及重划计划书之审议事项。
2.重划经费筹措及重划负担减免标准之审议事项。
3.重划工程项目及设计原则之审议事项。
5.重划区最小分配面积标准之审议事项。
6.重划区内共同负担土地调配原则之审议事项。
7.抵费地及盈余款处理之审议事项。
8.重划土地争议案件之调处事项。
(二) 土地所有权人自办市地重划:
2.土地改良物或坟墓补偿费数额异议或拒不拆迁案件之调处事项。
(三) 其他有关市地重划之协调、推动、聯系事项。
任,其余委员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十) 正办理中之重划辖区乡、镇、市长若干人。
前项第九款之委员聘期为二年。
至该重划区财务结算止。
四、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副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本府秘书长为主席 ; 惟其均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五、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地政处处长兼任,干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遴派现职人员兼任,办理本会幕僚业务。
六、本会委员不得承包本县市地重划区工程。
七、本会会议时,得函请有关机关派员列席。于调解案件必要时,得邀请当事人列席,陈述意见。
八、本会决议事项,应作成纪录,由有关业务单位执行之,其执行情形, 应提会报告。
九、本会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十、本府得按辖区内重划区设工作小组,协调执行各项重划业务,其所需人员由本府聘派有关现职人员兼办之。
十一、本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外聘专家学者兼任委员者,依据行政院订定之“统一汇整修正各机关学校出席费及稿费支给规定”支给出席费。
十二、本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但机关代表非聘任之委员,得指派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