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款
鉴于本会会员单位上海金堂拍卖有限公司未能严格履行本会章程第三
鉴于本会会员单位上海金堂拍卖有限公司未能严格履行本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一款“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和声誉”之义务,并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根据本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第九款、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本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艺术品专业委员会和法律工作委员会向本届理事会提交《关于对金堂拍卖公司予以会员单位除名的提案》。 以上提案提请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经表决,一致同意对该会员单位予以除名的决定。自即日起,上海金堂拍卖有限公司不再属于本会会员单位,对其除名手续,由本会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报送有关机构
本准则依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本准则依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机关为办理下列事项,应就各该采购案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一、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九款或第十款规定之评选优胜者。 二、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之评定最有利标或向机关首长建议最有利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