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绩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九四、主管长官就公务员违法失职同一事件移送本会审议后议决前
九四、主管长官就公务员违法失职同一事件移送本会审议后议决前,又依公务人员考绩法为免职之行政处分者,本会应如何处理? 甲说:仍应为审议惩戒。 理由:按稽核公务员惩戒处分执行办法第6条规定:“同一事件经主管长官已为处分后,复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者,其原处分失其效力。”其意旨系规定同一事件之司法惩戒与行政惩处竞合时,以司法惩戒效力优于行政惩处,与行政惩处在移送本会审议前或后所为无关
官职等:委任第1职等至委任第3职等 职务编号a650040
官职等:委任第1职等至委任第3职等 (职务编号A650040) 名额:正取1名(得择优增列候补1名,候补期间自甄选结果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 资格条件:1.公务人员初等考试或相当考试以上及格者。 2.合格实授委任第一职等以上,具有一般行政职系任用资格之现职公务人员。 3.无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及公务人员升迁法第12条规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