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公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 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 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集团所有行使公权力的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 告。 1.党员对党纪处分或集团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厅委托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等6项行政权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外)”和“对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下放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将“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下放成都市水务局、乐山市水务局(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中新网上海12月4日电“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4日,上海检察机关75名检察干警面对国旗右手举拳,庄严宣誓。为迎接“国家宪法日”,市检察院举行宪法宣誓仪式,部分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应邀参与宣誓仪式并共同参观了市院院史陈列室、检务公开馆、文化长廊。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本才出席并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为市检察院、检察分院、上海铁检院2016年新任命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颁发任命书
一、受理举报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6月12日上午,纪委书记曹国杰带领全校纪检监察干部赴新安县青要山镇二峪村帮助贫困农户收割麦子。二峪村现有农户24户,其中21户为贫困户。驻村第一书记介绍了二峪村基本情况,并结合驻村以来深入贫困户、克服困难、满腔热情做好脱贫攻坚工作讲述切身体会,全体纪检干部深受感动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律合规建设,规避法律风险,提高依法决策能力,公司拟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法律顾问选聘管理工作的通知》(株国资【2019】19号)的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法律顾问一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熟悉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合同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诉讼案件应诉等; 4.个人工作单位在律师事务所; 5.个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纪录; 6.近三年内,受聘代理委托方诉讼、仲裁,未出现因履职不力造成败诉或裁定不利的情形,或担任委托方法律顾问,未出现其所负责审查的合同、协议事项,因条款问题出现败诉或裁定不利的情形(委托方未采纳其审查意见者除外); 1.对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重要规章制度,企业分立、合并(含兼并重组)、改制(含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等)、破产、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重大产权(股权)转让,重大资产置换、质押、拍卖,重大项目招投标,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大额经济合同或担保反担保合同签订等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对审批、核准或备案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3.起草或协助起草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4.参加重大项目的研究和论证、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5.代理诉讼、仲裁及非诉法律事务,维护合法权益; 6.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7.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止(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17:30)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学校党委关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夯实党风廉政建设,10月27日,医学影像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齐德明做题为《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廉洁自律》的党课,全体党员参加。 齐德明书记从讲党性、重品行;敢作为、勇担当;守纪律、改作风三个方面教育全体党员一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道德观,要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对待利益、正确看待幸福;要自觉实践“权为民所赋”,要自觉实践“权为民所用”;要锤炼好品行、要感恩、要敬业、要吃苦。二要有担当精神,要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要增强“作为”意识、积极担当履职、营造干事环境
根据省纪委监委有关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通知精神,福建冶金党委深入开展《政务处分法》宣讲活动,引导企业系统公职人员依法秉公用权。 8月10日、12日,由企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林坚先后在企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企业系统宣讲视频会上,对企业党委班子成员、本部中层干部及纪检监察人员、一级权属企业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政务处分法》宣讲,阐述了《政务处分法》的出台背景和重大意义,结合相关案例系统解读了《政务处分法》七章68条款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对企业各级党组织提出了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意见。 与会者纷纷表示,宣讲活动提高了对《政务处分法》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实行《政务处分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