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
温泉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贫困村、抵边村、重点村、薄弱村通客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7〕137号)和州交通局《关于上报<自治州温泉县14个贫困村、抵边村、重点村、薄弱村2019年至2020年客车运行考核情况>的函》(博州交函〔2020〕68号)现拨付温泉县2020年客车运营补贴资金71万元。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40402“对农村道路客运的补贴”,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99“其他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列:59999“其他支出”。 请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资金
张家界市委编办“四个发力”推动机构编制 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试点工作落细落实 [2022年10月17日] 张家界市委编办“五项举措” 全方位提升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水平 [2022年09月22日] 张家界市:“三多”举措贯彻落实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 [2022年05月12日] 张家界市委编委会议传达学习《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 [2022年04月29日] 张家界市委编办运用“三字工作法” 全面落实机构编制报告制度 [2022年02月28日] 张家界市“三步走”积极开展 条条干预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2021年04月29日] 张家界市委编办:“六个一”开展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2020年07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18年10月18日]
一、受理举报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2016年11月03日20:48来源: 1993.11--2007.01 在郑州市金水区工作,历任科员、街道主任助理、镇长助理、副镇长、常务副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等职务; 2007.01--2011.05 巩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1.05--2015.07 巩义市委常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 2015.07—至今 巩义市委常委、巩义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统计、财税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目标考评、物价、机关事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政府法制、优化发展环境、项目建设、体制改革、行政审批、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化等工作;
(监发〔2008〕3号 2008年5月9日) 2008年1月l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516号令)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予以废止。由于《行政监察法》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处分的权限、程序和种类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贪污、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实体处分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上述人员给予处分缺乏统一的实体处分依据。一些地方和部门来电来文请示,给予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的处分能否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检监察处成立于2012年2月,属中共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下设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省高工委指示精神,在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部署、任务和要求,结合我校改革发展的实际,协助校党委抓好党风、校风建设,负责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营造学校廉洁、清正、和谐、守法的良好氛围,为学校党政建设发挥参谋作用。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党委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履行"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的职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对学校党政工作的支持、监督作用,为学校中心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证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检监察处成立于2012年2月,属中共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下设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省高工委指示精神,在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部署、任务和要求,结合我校改革发展的实际,协助校党委抓好党风、校风建设,负责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营造学校廉洁、清正、和谐、守法的良好氛围,为学校党政建设发挥参谋作用。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党委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履行"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的职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对学校党政工作的支持、监督作用,为学校中心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受理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中共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受理以下问题: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