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
张家界市委编办“四个发力”推动机构编制 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试点工作落细落实 [2022年10月17日] 张家界市委编办“五项举措” 全方位提升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水平 [2022年09月22日] 张家界市:“三多”举措贯彻落实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 [2022年05月12日] 张家界市委编委会议传达学习《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 [2022年04月29日] 张家界市委编办运用“三字工作法” 全面落实机构编制报告制度 [2022年02月28日] 张家界市“三步走”积极开展 条条干预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2021年04月29日] 张家界市委编办:“六个一”开展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2020年07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18年10月18日]
(监发〔2008〕3号 2008年5月9日) 2008年1月l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516号令)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予以废止。由于《行政监察法》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处分的权限、程序和种类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贪污、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实体处分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上述人员给予处分缺乏统一的实体处分依据。一些地方和部门来电来文请示,给予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的处分能否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检监察处成立于2012年2月,属中共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下设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省高工委指示精神,在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部署、任务和要求,结合我校改革发展的实际,协助校党委抓好党风、校风建设,负责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营造学校廉洁、清正、和谐、守法的良好氛围,为学校党政建设发挥参谋作用。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党委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履行"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的职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对学校党政工作的支持、监督作用,为学校中心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证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检监察处成立于2012年2月,属中共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下设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省高工委指示精神,在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部署、任务和要求,结合我校改革发展的实际,协助校党委抓好党风、校风建设,负责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营造学校廉洁、清正、和谐、守法的良好氛围,为学校党政建设发挥参谋作用。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党委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履行"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的职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对学校党政工作的支持、监督作用,为学校中心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证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一、党群工作部。负责集团系统的党建党务(含意识形态)、精神文明、扶贫攻坚、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工作,联系群团工作。 二、纪检监察部
一、受理举报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纪委办公室是学校纪委的综合办事机构,监察专员办公室是学校负责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纪委办公室与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纪委的指示、决定,落实学校党政的指示、决定。 二、维护**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纪律,依照**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律规定时,应当如何处理?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的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1)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行政复议机关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3)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4)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打击报复;(5)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的,应当针对其违法行为事实的不同性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对于发现无理拒绝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徇私舞弊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受理复议申请的建议和追究直接负责该行政复议案件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建议;(2)对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有报复陷害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向被申请人及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违法行禀报建议,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的建议,以及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建议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