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讹
第 1 条 本办法依主计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第 1 条 本办法依主计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5 条 主计人员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视其情节嘉奖一次或二次: 一、对本机关财务管理,提供改进意见,并经采行。 二、对本机关会计制度实施,提供改进意见,并经采行
第 1 条 本办法依主计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5 条 主计人员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视其情节嘉奖一次或二次: 一、对本机关财务管理,提供改进意见,并经采行。 二、对本机关会计制度实施,提供改进意见,并经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