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确保进口商基于其与出口商的直接、专有商业关系而承担优惠原产地申报的义务。

(b) 详细列出进口商依据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证书和信息进行优惠原产地申报时自身应负的责任。要求进口商必须保存上述信息,并且在对产品的原产地存在疑问时,应要求提供更多信息。

(c) 建立一种优惠原产地举证责任倒置机制,以便在核查后仍无法确定产品原产地或者出口国未给予合作的情况下,进口国可以拒绝给惠。

《绿皮书》中包含了一系列选项,旨在强化对货物优惠原产地的监控程序。

在欧共体层面建立机制和标准,以便锁定优惠原产地申报的监控目标并对进口商(必要时也包括出口商)进行直接调查。利用上述机制加强对进口货物的检查,确保进口商履行义务。

假定在出口国的相关机构仍然负责对原产地进行认证的情况下,加强对出口商的检查。

发挥现行清关后核查程序和行政合作程序的作用。

(a) 建立互助和具体合作机制,以便使进口国能够要求出口国对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进行核查,必要时,进口国还能参与核查。

(b) 通过这种方式开展核查,能够使有关机构确定产品的优惠原产地申报真实无讹。如果产品的原产地不能明确而令人满意地得到证实,进口国可以根据其掌握的信息拒绝给惠。

(c) 引入援助和控制程序。对贸易商的申诉范围作出比现行规定更为详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