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主计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5 条 主计人员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视其情节嘉奖一次或二次:
一、对本机关财务管理,提供改进意见,并经采行。
二、对本机关会计制度实施,提供改进意见,并经采行。
三、全年内执行内部审核事项,均依规定办理,圆满完成任务。
四、对本机关统计工作,提供改进意见,并经采行。
五、年度概算、预算之编制,于限期内完成,且内容精确无讹。
六、年度决算及半年结算报告于限期内送达,且内容精确无讹。
七、全年度各月份会计报告,均于限期内送达,且内容翔实无讹。
八、全年应编制之公务统计报表,均于限期内送达,且内容完备翔实。
九、全年定期办理统计调查资料表件或编撰报告,均能于限期内送达,且内容正确完整无讹。
十、承办重要交办业务或兼办其他机关主计业务,圆满完成任务。
依规定办理,且内容正确无讹,成绩优良。
十三、全年内办理各种主计资讯业务,均能依限完成,且内容精确无讹,成绩优良。
十四、公款支付凭单编制,均能依限完成,且内容精确无讹。
十五、各项悬记账项,依规定积极清理或收回,著有成效。
十六、各项会计纪录设置齐全,且均依规定时限办理。
第 11 条 主计人员奖惩权责如下:
一、行政院主计总处(以下简称总处)人员之奖惩,由总处核定。
二、各一级主计机构主办人员之奖惩,由总处核定。
总处审查同意后,再由各该一级主计机构依权责发布。
第 12 条 主计业务之奖惩程序如下:
条款,检同有关资料送由人事处审查,并提报总处考绩委员会审议后,签报主计长核定。
二、前条第二款主办人员之奖惩,由总处主管处,依据有关资料及规定,
拟具奖惩事由、种类及适用条款,送由人事处审查,并提报总处考绩委员会审议后,签报主计长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