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配合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疫情指挥中心)决议,自110年5月5日起实施不支薪疫苗接种(含接种后发生不良反应)假(以下简称疫苗接种假)一案,请查照并配合办理。

一、 依教育部110年5月7日台教人(三)字第1100064388号函办理,并检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 查前开人事总处函以,配合疫情指挥中心决议自本年5月5日起实施不支薪疫苗接种假,基于防疫需要,就各级机关(构)学校人员如有接种疫苗需求之请假规定如下:

(一) 自接种之日起至接种次日24时止,前往接种疫苗及接种后若发生不良反应者,均得给予疫苗接种假。接种者检具疫苗接种纪录卡,免具就诊或其他证明请假。

(二) 疫苗接种假乃为防疫应变紧急处置之特别措施,各机关(构)学校不得拒绝,且不得影响考绩(成、核)或为其他不利处分;疫苗接种假不予支薪。

(三) 如因接种后不适而无法工作之天数,超过核给疫苗接种假天数,回归各类人员所适用之请假规定,其所请之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数及考绩(成、核)计算。

(四) 另除申请疫苗接种假外,亦得依现行各类人员所适用之请假规定以事假、病假、休假或加班补休办理。

三、 据上,自本年5月5日起,公立学校教职员前往接种疫苗及接种后若发生不良反应者,自接种之日起至接种次日24时止,得持凭疫苗接种纪录卡请疫苗接种假,学校不得拒绝,且不得影响考绩(核)或为其他不利之处分。如因接种后不适而无法工作之天数,超过核给疫苗接种假天数,回归各类人员所适用之请假规定,其所请之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数及考绩(核)计算。

四、 至私立学校教职员若有接种疫苗需求,请各校秉权责依疫情指挥中心函规定及人事总处函意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