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司法官法、宪法、法院组织法、司法人员人事条例、司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俸给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抚恤法、检察官改革协会

2008年6月检察官改革协会版本,实现国家司法权之主体,与一般公务员具上命下从关系者有异,法官与国家之关系为法官特别任用关系。惟我国关于法官制度立法,除宪法部分条文有所规定,分别散见于法院组织法、司法人员人事条例、司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俸给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抚恤法等法规,并无统一用之法典,基本上系将法官与一般公务员同视,并未能彰显宪法所特意凸显法官独立审判职掌之精神。司法官法草案分“总则”、“实任司法官之任用”、“司法官之职务守则”、“司法事务分配”、“司法官之职务监督”、“司法官之评鉴”、“司法官之考绩”、“人事审议委员会”、“实任司法官之适格审查”、“司法官之保障及俸给”及“司法官之训练及在职进修”、“附则”等,共12章,89条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