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实施市地重划致不能达到原租赁之目的者,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迳为注销其租约并通知当事人。
依前项规定注销租约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规定请求或领取补偿:
一、重划后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请求按重划计划书公告当期该土地之公告土地现值三分之一之补偿。
二、重划后未受分配土地者,其应领之补偿地价,由出租人领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领取三分之一。
因重划抵充为公共设施用地之公有出租农业用地,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迳为注销租约,并按重划计划书公告当期该土地之公告土地现值三分之一补偿承租人,所需费用列为重划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