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道治理计划线或用地范围线内之土地,经主管机关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核定公告后,得依法征收之;未征收者,为防止水患,并得限制其使用。
水道治理计划线或用地范围线内之土地经公告实施后,主管机关应定期办理通盘检讨。但因重大天然灾害致水道遽烈变迁时,得适时修正变更。
主管机关依第一项公告之水道治理计划线或用地范围线内施设防洪设施所需之用地,或依计划所为截弯取直或扩大通洪断面办理河道治理,致无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及既有堤防用地,应视实际需要办理征收。
河川区域内依前项致无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于都市计划范围内者,经主管机关核定实施计划,而尚未办理征收前,得准用都市计划法第八十三条之一第二项所定办法有关可移出容积订定方式、可移入容积地区范围、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积上限、移转方式及作业方法等规定办理容积移转。
前项容积移转之换算公式,由内政部会同经济部订定。
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纪念性或艺术价值之建筑与历史建筑之保存维护及公共开放空间之提供,得以容积移转方式办理。
前项容积移转之送出基地种类、可移出容积订定方式、可移入容积地区范围、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积上限、换算公式、移转方式、折缴代金、作业方法、办理程序及应备书件等事项之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