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之承租人“违反法令”得终止租约,所指为何?

不定期的不动产租赁关系,出租人要终止租约、收回房屋不易,而土地法第100条、第103条均有“承租人为违反法令之使用”的终止租约条款,而什么是违反法令使用呢?

例如实务上常见的,住家用改成营业用、加盖雨遮违建等等,也是违法,但一般人好像不会觉得这有多严重也满习惯的,所以是违什么法?要多严重才算?是个重要的问题。

须致“危害于公共安全”或“违反公序良俗”,始可谓“违反法令之使用”

实务见解认为,所谓的“违反法令之法用”,于土地法第100条情形而言,系指承租人以房屋供违反法令使用,于第103条的情形而言,则系指承租人以基地或基地上之房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且致“危害于公共安全”或“有违反公序良俗”之情形。

如果承租人以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但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违反公序良俗,就没有土地法第100条、103条的适用。例如住家改营业用,虽然违法,但不会造成公共安全的危害,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而雨遮等不致造成公共安全疑虑的违建,虽然违反建筑法,但也不属于这边的“违反法令使用”。出租人无法终止不定期租赁契约。

而什么时候会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开应召站就算,但开夜店、按摩店依一般社会通念,应不会认为有违公序良俗。

不定期租地建屋契约的存续期间?承租人可否改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