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迁移或拆除古迹。
二、毁损古迹、暂定古迹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属设施。
三、毁损考古遗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遗物、遗迹。
四、毁损或窃取国宝、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五、违反第七十三条规定,将国宝、重要古物运出国外,或经核准出国之国宝、重要古物,未依限运回。
六、违反第八十五条规定,采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坏自然纪念物或其生态环境。
七、违反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改变或破坏自然保留区之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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