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
本文摘要:(一)支队正式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员公署办公室,负责管理指挥官、指导和督导全市的专项行动。各办案大队正式成立行动专案组,积极开展逃离现场事故破案工作。 (二)对各大队请示的未破案的逃离现场案件逐案分析,根据案件性质,科根本性的逃离现场案件由支队上海证券交易所总办,科一般的逃离现场案件由大队上海证券交易所总办
位于甲县白云小区的2-405号商品房原属于蔡某所有。蔡某因欠下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逾期未偿还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蔡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蔡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手线的主要车站(下)一直生不出来QAQ 先用介绍地铁的文代替。 东京地铁的第一段路线于1927年通车,是亚洲第一条地铁。区间是现时银座线的上野⇋浅草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以及《内资登记规范》的规定,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南京公司注册公司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018年4月25日,当事人委托上海摩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哥伦比亚一批手环。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WORLD CUP 2018”商标的手环99980只,价值6658。67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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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临时通行证其实也就是准许机动车临时上路的一张牌照,基本上任何新车都会办理的证件。那么大家知道上海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办理时限是多久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做车牌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国家体育总局25日在网站上发布《体育仲裁规则》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这两项规则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曾在网站上发文,就《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征求意见稿)》和《体育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正式发布的版本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些改动
会议名称: 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20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20次全体委员会议继续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法草案”、(二)本院民进党党团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法草案”、(三)本院委员陈淑慧等23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四)本院委员徐欣莹等24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四条、第六条及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五)本院委员许忠信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四条及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六)本院委员黄文玲等21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三条条文修正草案”、(七)本院委员孙大千等25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增订第九条之一条文草案”、(八)本院亲民党党团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九条之一及第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九)考试院
解释争点: 机关声请统一解释之条件有提统一解释必要? 解释文: 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其于宪法则曰解释,其于法律及命令则曰统一解释,两者意义显有不同,宪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故中央或地方机关于其职权上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时,即得声请司法院解释,法律及命令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亦同。至适用法律或命令发生其他疑义时,则有适用职权之中央或地方机关,皆应自行研究,以确定其意义而为适用,殊无许其声请司法院解释之理由,惟此项机关适用法律或命令时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者,苟非该机关依法应受本机关或他机关见解之拘束,或得变更其见解,则对同一法律或命令之解释必将发生歧异之结果,于是乃有统一解释之必要,故限于有此种情形时始得声请统一解释。本件行政院转请解释,未据原请机关说明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适用同一法律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应不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