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
近日,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组负责人阴秀王律师收到了太原市某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至此,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完美告捷!阴秀王律师通过良好的政治素质,过硬的业务能力,维护了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5月,受害企业陆续发现市场上有侵权产品在售卖; 2018年9月,太原市公安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高某、李某等刑事拘留; 2019年3月,太原市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2019年9月,本案正式宣判
商标局讨论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承办处处长列席。 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委务会由主任、巡视员、副主任、副巡视员、各处处长组成。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
真不敢相信我把800000辆车卖给了他侄子,卖了一万美元! 2014年3月18日,朱(金字旁容)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借了三百万元。借款时,朱和王签订了书面担保贷款合同,规定贷款金额为3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6月17日,贷款利率为每月2%,借款人按到期利息和手续费的50%支付违约赔偿金。 合同签订后,王建民于2014年3月18日向朱支付了300万元,并向王发了一张贷款收据
抗击疫情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立足自身资源,为中小微企业及困难群体渡过难关提供帮助。作为数字普惠金融的优秀实践代表,在疫情阴霾下,宜信普惠立足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人消费者,除响应政策号召提供一系列的客户关怀举措外,还整理了很多信用及法律常识,帮助他们进一步了解,受到外部疫情冲击后,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好信用”,避免影响自己的征信记录或触犯法律法规的规定。 疫情冲击下,中小微企业普遍遇到经营困难,急需寻找融资渠道
员工在试用期,与正式员工是有着很多不同地方。当然在试用期员工也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地方,比如在有工作期间有违反用人单位的制度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本身的原因中,其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可以辞退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可以辞退,需要拿出相关证明不符合的原因,另外,辞退是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试用期工资
员工在试用期,与正式员工是有着很多不同地方。当然在试用期员工也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地方,比如在有工作期间有违反用人单位的制度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本身的原因中,其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可以辞退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可以辞退,需要拿出相关证明不符合的原因,另外,辞退是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试用期工资
我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
Logo属于商标的范围,一个企业或者公司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使用商标,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使用其中一个,商标的有效期比较短相比于专利的期限,专利的有效时间为二十年,商标被盗用了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logo被盗用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logo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日常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有关于商标的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发生之后,被侵权方通常会请求对方进行相关的赔偿,那么这个赔偿有没有法定的具体的标准呢,接下来就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与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侵权商标赔偿标 两者的概念不同,logo和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logo指的是一种小型视觉设计,能够让大家通过这种设计和品牌联系起来,就形成了一种相应的记号,同样也具有不错的推广传播性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