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
大风过后,经常出现广告牌伤人、高空墙皮脱落砸车等现象,尽管我们事先已做了很多准备,但是各种意外和状况还是让人应接不暇。 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车主诉小区物业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将车停于通化县某小区露天停车场内,再次打算将车开离停车场时发现由于大风影响,停车位前住宅玻璃被刮落,将车前挡风玻璃划伤,所幸没有伤及楼下行人
其他应收款:是企业应收款项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其他应收款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通常包括暂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在汽车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系应负终局赔偿责任之人,特别补偿基金于给付补偿金予请求权人后,于补偿金额范围内,请求权人所得向赔偿义务人请求损害赔偿之权利,即法定移转由特别补偿基金代位向赔偿义务人求偿。 本基金配合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台湾苗栗分会办理保护志工专业知能教育训练。 本基金配合台东县警察局办理111年度专责人员分级处理交 通事故讲习班
珠江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焦公司)是一家2013年开业的公司,主要向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销售生产用焦炭。由于货款回收不及时,煤焦公司以无力缴纳税款为由,先后欠税25万元。公司所在县国税局在责令煤焦公司限期缴纳税款无效的情况下,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煤焦公司开户银行,将其存款账户中全部存款 5万元强行划拨缴纳税款
本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涉及法律问题的批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
子女对于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这是民法的规定,国人也都知道这个简单道理。不过若有子女对外负债累累,只是因为目前名下无财产才没被强制执行,是否会担心日后子女继承自己遗产后,马上遭到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苦心攒下的家产就被子女的债权人拿走,有何避免的方式? 如果未留下遗嘱,而按照民法应继分的规定去继承,欠债子女继承的遗产可能会被债权人强制执行,会遭法院查封、拍卖。 如果是公同共有的继承状态,债权人也可以依民法第242条的规定去代位继承人行使遗产的分割请求权,导致所有的继承人都被卷入诉讼之中
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相关问题(应投保之汽车、如何投保、退保、未投保之处罚) 您的浏览器不支援JavaScript语法,若部分网页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时,请开启浏览器JavaScript状态,如需要选择字级大小,请利用键盘Ctrl+ (+)放大(-)缩小来改变;如要搜寻网站内容,请点选连结进行搜寻:站内全文搜寻 输入您想询问的网站使用问题主旨/关键字,系统将迅速为您解答! 特别补偿基金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期间为何? 甲骑乘自己所有的机车(未投保强制险),未依交通号志规定,抢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伤。特别补偿基金于108年6月10日给付乙伤害医疗补偿金2万元后,得向甲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期间为何? 基金回复: 一、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特别补偿基金于给付补偿金额后,得代位行使请求权人对损害赔偿义务人之请求权,但其所得请求之数额,以补偿金额为限。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特别补偿基金代位行使请求权人对损害赔偿义务人之请求权,自特别补偿基金为补偿之日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遗产尚未分割前,为所有继承人公同共有遗产,在解除共同共有关系前(分割),尚不得处分该公同共有物。而公同共有物是否可强制执行呢?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继承了遗产,可否赶紧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该继承之公同共有物呢? 民法第1151条规定:“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 继承人对于个别遗产,于分割遗产前,并无应有部分之可言,各继承人也还不能按各人应继分之比例,予以处分或行使其权利,所以债权人亦不得对公同共有“物”声请强制执行
历史上盛行国家无不法行为能力理论,据此国家不对其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公务员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法治国家观念的确立,国家开始代替其公务员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所谓的代位责任。也有国家确立了国家的直接赔偿责任,即自己责任
历史上盛行国家无不法行为能力理论,据此国家不对其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公务员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法治国家观念的确立,国家开始代替其公务员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所谓的代位责任。也有国家确立了国家的直接赔偿责任,即自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