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
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资产类 应收代位追偿款1201 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所有者权益类 库存股420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二、库存股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大风过后,经常出现广告牌伤人、高空墙皮脱落砸车等现象,尽管我们事先已做了很多准备,但是各种意外和状况还是让人应接不暇。 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车主诉小区物业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将车停于通化县某小区露天停车场内,再次打算将车开离停车场时发现由于大风影响,停车位前住宅玻璃被刮落,将车前挡风玻璃划伤,所幸没有伤及楼下行人
其他应收款:是企业应收款项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其他应收款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通常包括暂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在汽车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系应负终局赔偿责任之人,特别补偿基金于给付补偿金予请求权人后,于补偿金额范围内,请求权人所得向赔偿义务人请求损害赔偿之权利,即法定移转由特别补偿基金代位向赔偿义务人求偿。 本基金配合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台湾苗栗分会办理保护志工专业知能教育训练。 本基金配合台东县警察局办理111年度专责人员分级处理交 通事故讲习班
珠江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焦公司)是一家2013年开业的公司,主要向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销售生产用焦炭。由于货款回收不及时,煤焦公司以无力缴纳税款为由,先后欠税25万元。公司所在县国税局在责令煤焦公司限期缴纳税款无效的情况下,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煤焦公司开户银行,将其存款账户中全部存款 5万元强行划拨缴纳税款
手语翻译员应自我要求,维持高标准的道德素养与专业技能,提供良好品质的手语翻译服务,实现聋人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利,并维护手语翻译员良好形象,以获得所有需要手语沟通者的尊重与信任。 基于以上共识,社团法人台湾手语翻译协会明列手语翻译员执行业务之道德规范如下: 手语翻译员尊重服务对象的基本人权并为之服务。 手语翻译员应客观忠实翻译讯息,竭力传达原讲者之内容与精神
本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涉及法律问题的批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
子女对于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这是民法的规定,国人也都知道这个简单道理。不过若有子女对外负债累累,只是因为目前名下无财产才没被强制执行,是否会担心日后子女继承自己遗产后,马上遭到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苦心攒下的家产就被子女的债权人拿走,有何避免的方式? 如果未留下遗嘱,而按照民法应继分的规定去继承,欠债子女继承的遗产可能会被债权人强制执行,会遭法院查封、拍卖。 如果是公同共有的继承状态,债权人也可以依民法第242条的规定去代位继承人行使遗产的分割请求权,导致所有的继承人都被卷入诉讼之中
本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涉及法律问题的批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