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一般经常会碰到的优先承买权,不外乎是以上所举例的这几种,试举一例来说明如何应对法院的来函,请看以下示范:
这个案例明显就是法院要问有没有,基地出卖的优先承买权(土地法第104条第1项)、耕地租卖的优先承买权(土地法第107条第1项),这种情况通常会发生在法院要拍卖土地了,但发现土地上有建物的时候,依据刚刚说的法律关系,法院有通知优先承买权人的义务,但是法院不确定这个优先承买权存不存在,如果存在,也不知道该通知谁的时候,就会以这种形式的文件向可能是优先承买权人的人问问看,所以在这个时候,我们只要将房地两者间的法律关系,向法院做陈报,就可以了。请看以下律师帮帮忙的状纸范例:
壹、陈报事项为上开当事人强制执行事,撰拟民事陈报状:
五、陈报人有土地法第104条(或107条)的优先承买权:
相信看到这里,会知道,如何说明房地两者间的法律关系才是能否主张优先承买权的重点,也因为每件案例不同,不能一体适用,避免给了错误资讯,欢迎点选网页的联络资讯,我们会尽快为您提供服务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