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善明
一、本件不动产查封时,据在场第三人徐千倪表示其为承租人
一、本件不动产查封时,据在场第三人徐千倪表示其为承租人,该屋是向债务人承租,供其与家人自住使用,租金每月33000元,租赁契约未包含车位。在场第三人表示该标的无漏水及非自然死亡之情形。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桥分局访查,自外观看尚未发现有足以影响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辐射屋、地震受创、严重漏水、火灾受损、建物内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有卷附新北市警察局板桥分局函覆房屋现况调查表可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