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不动产查封时,据在场第三人徐千倪表示其为承租人,该屋是向债务人承租,供其与家人自住使用,租金每月33000元,租赁契约未包含车位。在场第三人表示该标的无漏水及非自然死亡之情形。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桥分局访查,自外观看尚未发现有足以影响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辐射屋、地震受创、严重漏水、火灾受损、建物内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有卷附新北市警察局板桥分局函覆房屋现况调查表可稽。惟是否有其余影响交易价格情事,仍请投标人至现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后不点交。二、本件不动产查封时,经债权人于现场询问管委会总干事表示停车位编号079目前是由门牌号码板桥区重庆路245巷98号11楼住户使用。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桥分局访查结果,该车位由同社区98号11楼住户郭善明租用,租金为每3个月1万元,有卷附新北市警察局板桥分局函覆房屋现况调查表可稽。本件建物所含停车位,拍定后不点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