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为鼓励房东成为公益出租人,消除房东会被查税的疑虑,内政部今(15)日部务会报通过“住宅法”第3条、第15条、第16条修正草案,增订租金补贴不得做为追溯课征税捐的依据,并有条件放宽公益出租态样,鼓励更多房东一同“用好房、做好事”,加入公益出租人行列,将房屋出租给有需要的民众。

内政部表示,考量经济或社会弱势的民众,实际租屋状况,这次修法放宽公益出租的态样,明订房东将房屋出租给社福团体后,再由团体转租给符合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房客,住宅所有权人或房屋纳税义务人,将能被认定为公益出租人。

另增订公益出租人的租赁契约资料及租赁所得,不得作为综合所得税、地价税及房屋税的查核依据,排除税捐稽征法第21条第1项第3款,税捐未于规定期间内申报,核课期间为7年的规定,让房东放心的成为公益出租人。

内政部指出,政府肯定并感谢房东将房屋出租给申请租补的房客,提供公益出租人可享综合所得税,每屋每月最高1万5000元免税额,以及房屋税与地价税比照自住税率的优惠,近三年来全台公益出租人已突破10万人,可见房东已逐渐接受房客申请租金补贴,并认知成为公益出租人对自身是有好处的。

这次“住宅法”修正,就是要创造让房东能放心出租,房客安心承租的租屋体系,修正草案将陈报行政院审查后,尽速送请立法院审议。